案例一
胡某、罗某等6人信用卡诈骗、走私普通货物、洗钱案——全链条打击跨境盗刷信用卡及上下游关联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间,胡某与罗某、张某、刘某某等人通过境外即时通讯软件组建群聊,形成较为稳定的盗刷团伙,同时胡某与邵某某等职业“水客”(指利用便利的通关条件,频繁携带、运输应税货物、物品或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从中赚取费用或自行售卖赚取商品差价的人员)合谋,由胡某使用邵某某提供的“水客”会员账号登录免税店网站,将手表、相机、化妆品等高价值商品添加至购物订单,刘某某、罗某、张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通过盗刷他人信用卡支付相应订单,胡某随即安排邵某某等人在免税店提货,并通过“夹带”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货物走私入境,再邮寄至胡某指定地址,胡某将收到的货物在二手平台售卖或直接低价销售给吴某某等人变现。胡某在订单成功付款后,以虚拟币形式按照盗刷金额的55%向罗某、张某等人结算分赃。
经查,胡某团伙盗刷他人信用卡金额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胡某伙同邵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30余万元,其中邵某某涉及金额130余万元。吴某某从胡某处购买物品并销售变现,金额共计4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5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罗某、张某、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邵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吴某某犯洗钱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罗某、张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各并处罚金;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洗钱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胡某、刘某某、邵某某提出上诉。2026年6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盗刷他人信用卡购买免税商品走私入境,再行销赃的链条化团伙犯罪案件。办理该起多种复杂手段叠加的跨境金融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及时、有效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启动跨境取证程序,借助银联国际协作渠道调取境外免税店原始订单数据,以客观性证据串联涉案资金流与实物流,通过境内外多源数据交叉比对印证,夯实了指控犯罪的证据根基。同时,通过准确认定和追诉自洗钱、他洗钱人员,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实现了对跨境金融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检察官提示
跨境信用卡诈骗犯罪与走私、洗钱等犯罪相互交织、叠加,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海关监管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电商、支付平台及二手交易平台应严格落实实名制和风险监测义务,发现异常交易及时预警并报告。跨境代购、物流从业人员须严守有关法律规定,严禁夹带瞒报,收购、销售走私货物、物品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公众应妥善保管名下信用卡卡号、验证码、有效期、安全码等关键信息,开通交易提醒,发现盗刷立即挂失报警。
案例二
胡某某贷款诈骗、洗钱案——严厉打击不法贷款中介骗取助农贷款犯罪,依法准确认定下游洗钱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胡某某为骗取银行涉农经营贷款,通过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大棚种植合同等方式,组织多人以他人名义向某银行申请涉农经营贷款。在此过程中,胡某某指使申贷人在多个银行将银行发放的贷款人民币20余万元取现。截至案发,造成银行实际损失20余万元。为掩饰骗贷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胡某某将贷款诈骗所得1.5万元存入其朋友账户后,又转入他人使用的账户,实现资金“洗白”。
诉讼经过
2025年9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以贷款诈骗罪、洗钱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胡某某以贷款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胡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不法贷款中介组织征信良好的社会人员伪造申贷材料,骗取银行助农贷款的案件。此类不法贷款中介实施的贷款诈骗、洗钱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惠农金融政策的落地,破坏了金融信贷秩序,应予严厉打击。检察机关根据不法贷款中介团伙化、层级化犯罪特征,运用申贷资料数据、手机数据、资金数据等电子数据证据,实现从申贷人到各层级不法贷款中介的犯罪链条关联,深挖不法贷款中介团伙。同时,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穿透式审查追踪贷款资金去向,以案发时间为节点,通过筛查中介人员账户信息,提取异常取现信息与可疑收款信息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洗钱犯罪。
检察官提示
随着金融产品不断丰富,不法贷款中介也演化出新的违法犯罪样态,产业化、链条化运作模式逐渐凸显。不法贷款中介组织申贷人伪造申贷材料,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贷款到账后,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将贷款资金转换为现金、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的,涉嫌洗钱犯罪。社会公众在办理有关贷款业务时,务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交真实资料,坚决远离不法贷款中介,切勿轻信贷款“包装”话术,谨慎识别互联网平台发布贷款信息,杜绝使用个人或者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帮助不法贷款中介团伙转移资金,远离洗钱犯罪。
案例三
董某某涉嫌洗钱罪行刑反向衔接案——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实现“刑事不诉 行政追责”的闭环惩戒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4年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控制的甲出口公司、乙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他人低报价格走私进口乐器及摩托车头盔。董某某通过其控制的香港丙科技公司账户向张某某指定的5家公司和1名个人的境外账户汇入日元、美元,为张某某支付走私货物货款,并根据与张某某约定,使用其控制的境内账户收取张某某汇入的人民币共计256万余元。
诉讼经过
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于2025年3月17日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市检四分院)审查起诉。市检四分院认为,证明董某某明知张某某从事走私犯罪,构成洗钱罪的证据尚不充分,且其非法换汇金额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于2025年8月27日对董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开展情况
市检四分院经审查认为,董某某通过境外银行账户直接将外汇汇入张某某指定的账户,并通过境内账户收取张某某汇入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属于以“对敲”手段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应予行政处罚。2025年9月26日,市检四分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制发了建议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于2026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董某某非法买卖外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走私案件中,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作出行刑反向衔接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走私类案件时,既要全链条打击走私、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还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地下钱庄”、账户出借、非法汇兑等方式跨境转移走私赃款的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本案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综合、实质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监管秩序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行刑反向衔接,依法提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确保“应罚当罚”,消除追责盲区,实现闭环惩戒,合力筑牢惩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屏障。
检察官提示
跨境货物交易过程中通过“地下钱庄”、账户出借、非法汇兑等方式完成货款的跨境划转、兑换的行为,扰乱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市场主体应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稳定。广大公众在办理外汇业务时请务必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切勿相信“地下钱庄”等非法中介宣传,造成财产损失和法律风险。
来源:京检在线
【郑重声明】上述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果您认为本站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联系本站,本站将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删除。
【免责声明】本文仅用于投资者教育,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东方汇智力求该宣传内容的准确可靠,但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使用本文涉及内容所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