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作为资产托管人的“东方汇智-耀之资产3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于2015年12月21日成立。
根据《东方汇智-耀之资产3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DFHZ-B2015496-001,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1年,合同期满前,经资产管理人、代销机构及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可展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第十二个自然月的10日为开放日,开放日(T日)前的第7个工作日(T-7日)至开放日前的第6个工作日(T-6日)代销机构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开放日的前5个工作日(即T-5日至T-1日)代销机构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现经资产管理人、代销机构及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决定资产管理合同展期,同时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具体安排如下:
(1)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延期半年,至2017年6月21日终止,不同意延期的资产委托人可于本次开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2)2016年12月12日(T日)为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本次代销机构接受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本次代销机构接受资产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9日;
(3)自2016年12月12日(含当日)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2%。
特别提示:不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的投资者,请及时于本公告规定的日期向代销机构提交退出申请;提交参与申请的投资者以及未提交任何申请的投资者(即既未提交参与申请也未提交退出申请的资产委托人)视为同意本次展期。资产管理人不保证展期期间不发生亏损或投资收益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请投资人谨慎决策。
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5日